(2016)闽021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永池与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池,孙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744号原告叶永池,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孙胜利,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池与被告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胜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胜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永池撤回对被告孙胜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叶永池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