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文芳诉王晓青、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芳,王晓青,许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乌海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王晓青,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乌海市热力公司职工,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许春雷,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中国人寿乌海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芳与被执行人王晓青、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房屋面临拆迁,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2)乌勃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