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玉香与赵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036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49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4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原告之夫。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24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至今尚欠16800元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此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于2012年6月24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并书具借条一份,截止到2013年6月还欠16800元未偿还,其余借款本息已结清。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6800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68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善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