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永英与董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英,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范永英。被执行人董贵。申请执行人范永英与被执行人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双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