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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永英与董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英,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范永英。被执行人董贵。申请执行人范永英与被执行人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双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