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敏娟与刘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娟,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敏娟。被执行人刘洋。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做出的(2016)冀0683执4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洋银行存款66,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洋银行存款6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