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丘航榕、吴启莺、丘胜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丘航榕,吴启莺,丘胜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736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红卫信用社主任。被告丘航榕,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被告吴启莺,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被告丘胜远,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丘航榕、吴启莺、丘胜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债务,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交纳1177.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梁承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