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财保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群红与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群红,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00017-1号申请人:罗群红。被申请人:刘俊峰。被申请人: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保税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邬保国。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罗群红与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罗群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群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