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财保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群红与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群红,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00017-1号申请人:罗群红。被申请人:刘俊峰。被申请人: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保税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邬保国。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罗群红与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罗群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浙XX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群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