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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众鑫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原众鑫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原众鑫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潘新政,该合作社负责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众鑫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处罚金77000元及逾期履行罚金,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就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在庭外自行交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000元给付义务,并支付申请人诉讼费50元,其余案件款按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