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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庆伟与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伟,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118号原告吕庆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云亭,村委会主任。吕庆伟与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庆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敏、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宫云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庆伟诉称,自2009年开始,被告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因装修村委会办公室需要,多次到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共欠原告货款29000元未付。由时任被告宋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刘增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予以确认。欠付的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不清楚,被告村委会账中也没有欠付原告货款的记录,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到原告吕庆伟处购买装潢材料,截止2014年3月15日,被告宋家庄村委会共欠原告货款29000元未付,由时任被告村委会主任刘增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予以确认。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原告吕庆伟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自2009年开始,被告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到原告吕庆伟处购买装潢材料,截止2014年3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000元未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款,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庆伟支付货款2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