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6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小米),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10月起在本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号其租赁房内开设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每局赢牌中抽取人民币2元台费。2016年1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某及参赌人员钟某某、乔某等人,并缴获抽头渔利款人民币309元及赌具麻将牌3副、投币机2台。至案发被告人方某某共计盈利人民币3万余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钟某某、乔某、葛某、孟某某、杜某某、洪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人员信息》、《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被告人方某某的前科劣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