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与张小平、吕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张小平、吕金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21号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被告张小平、吕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与被告张小平、吕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生银、刘兴辉、杨宝银承担。审 判 长 李广贇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