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锋、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锋,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张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雅科,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春燕,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冯锋。被执行人: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冯锋。被执行人:张红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冯锋、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张红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