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来发与被告郑文泉、涂秀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发,郑文泉,涂秀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59号原告许来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文泉,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秀足,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来发与被告郑文泉、涂秀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来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来发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