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振兵、罗增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振兵,罗增茹,张希河,马会花,张振明,李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振兵。被执行人罗增茹。被执行人张希河。被执行人马会花。被执行人张振明。被执行人李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振兵、罗增茹、张希河、马会花、张振明、李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7695.9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振兵、罗增茹、张希河、马会花、张振明、李金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