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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702-1号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贵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鸣,该公司员工。被告: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安徽省亚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