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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蔡庆国、蔡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庆国,钟建华,蔡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庆国,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榕树塘三巷*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华,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大坜村第11村民小组水汶机场道**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庆福,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杨桃墩*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3********。上诉人蔡庆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传票已按上诉人蔡庆国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6年3月30日邮寄送达。被上诉人钟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蔡庆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庆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上诉人蔡庆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