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辛会臣与蔡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会臣,蔡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辛会臣,医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蔡金泉,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辛会臣与被执行人蔡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辛会臣与被执行人蔡金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