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树军与被申请人杨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军,杨帆,于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59号申请人王树军,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杨帆,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于翠莲,住隆化县。申请人王树军因与被申请人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帆、于翠莲所有的在杨树清(已故)名下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隆房权证字第100107**号)、被申请人杨帆所有在杨帆名下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通达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以杜永峰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存瑞中学家属院的楼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帆、于翠莲所有的在杨树清(已故)名下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隆房权证字第100107**号)、被申请人杨帆所有在杨帆名下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通达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售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