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士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更260号罪犯郭士河,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2011年1月27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士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3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1)吉刑一核字第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8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士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将罪犯郭士河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4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锋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