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燕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沈业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珂莹,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燕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东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红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塘路129弄3号6幢602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1)甬东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燕红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塘路129弄3号6幢602,阁楼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6)第030522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