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信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16日结为夫妻,婚前同居两年,因女方与其男方父母关系不好,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经过二年多的生活,双方感到生活习性越来越不和,女方经常口出粗言,更有动手行为,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加上双方多年无子女,双方均认为是对方原因,更造成与男方家庭不和。2016年被告找到其工作单位,致使其不能正常上班。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双方财物按婚前协议执行。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理由太牵强,其没有和原告父母吵架,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和其母亲签了一份协议,说一年内没有小孩就要离婚,是原告父母逼着原告离婚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2012年开始同居,201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其父母约定如一年内被告没有怀孕,则与被告离婚。婚后,双方因未生育子女,产生了一定矛盾。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生活习惯不同,未能生育子女,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为了生育子女,其做了很多努力,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婚前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双方目前尚未生育子女,但是两人并无根本性矛盾,并且被告诚意和好。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王信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天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