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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与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89号原告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风富。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吴风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因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向我购买模板。2015年5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102000元未付,并承诺在同年8月10日前付清,但该款经我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来贵院。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模板,双方约定了模板的规格和价格。嗣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2015年5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模板款102000元,约定在同年8月10日前付清,被告公司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于2016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迅速偿还差欠货款10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并差欠原告货款10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公司项目部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祥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大冶市晨卓建材经营部货款102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单位全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