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忠明与赵建峰、姚雪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明,赵建峰,姚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430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明。被执行人赵建峰。被执行人姚雪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明与被执行人赵建峰、姚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赵建峰、姚雪娣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忠明借款120000元,借款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日0.067%计算,自2014年7月8日暂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594.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建峰、姚雪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忠明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峰、姚雪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熙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