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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玉与被执行人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XX所得的工资收入2500余元定额月扣划15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直至清偿债务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又中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韩日明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