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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常孝庆、冯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常孝庆,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孝庆。被执行人冯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孝庆、冯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孝庆、冯阳应共同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53988.8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0162元、律师费22046元。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对常孝庆、冯阳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39幢604室房屋在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9年12月2日,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发放贷款44万元给常孝庆、冯阳。常孝庆、冯阳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39幢604室房屋作抵押担保。在履约过程中,常孝庆、冯阳出现了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情况,引发本案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常孝庆、冯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归还了部分借款,故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