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98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美娟与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2016民辖终9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美娟,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83、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委托代理人:李蕻、祝静莹,均为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德旭、戴欣,均为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淳正兴。上诉人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16、1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条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两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件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