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晶诉被告孙金鑫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晶,孙金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齐晶,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孙金鑫,女,汉族,无职业。原告齐晶诉被告孙金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于2016年3月10日,被告孙金鑫大半夜弹吉他扰民,原告上楼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拿出凶器砍原告,原告因害怕跑的过程中头撞门受伤。原告丈夫报警,得到援助送往医院,警察抓捕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换门费、出院后定期检查费等共计人民币8971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案件已经由延吉市公安局受理,本院不予继续审理。待处理完毕后,原告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齐���已预交50元),退还给原告齐晶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