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市晟皓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晟皓隆商贸有限公司,张长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74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晟皓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64060-8被告张长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晟皓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晟皓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