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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易小兰与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兰,曾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87号原告:易小兰,女,1953年6月1题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曾志敏,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易小兰与被告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