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易小兰与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兰,曾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87号原告:易小兰,女,1953年6月1题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曾志敏,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易小兰与被告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