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国东与赵学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东,赵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东。被执行人赵学全。黄国东依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学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赵学全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国东赔偿款34477.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0元。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赵学全在仁寿县人民法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眉山市东坡区为由,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