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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彩虹、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彩虹,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经勇,衣伟军,姜文峰,于彩虹,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经勇,衣伟军,姜文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彩虹,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原审被告:王经勇,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审被告:衣伟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审被告:姜文峰,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再审申请人于彩虹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王经勇、衣伟军、姜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彩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董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