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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387王玉彬与李雨生、马占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彬,李雨生,马占立,张福河,温振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387号之一原告王玉彬。被告李雨生。被告马占立。被告张福河。被告温振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彬诉被告李雨生、马占立、张福河、温振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玉彬担负。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