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387王玉彬与李雨生、马占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彬,李雨生,马占立,张福河,温振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387号之一原告王玉彬。被告李雨生。被告马占立。被告张福河。被告温振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彬诉被告李雨生、马占立、张福河、温振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玉彬担负。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