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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54号原告焦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村居民,现在青岛强制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