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54号原告焦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村居民,现在青岛强制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