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连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利,连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374号原告黄顺利,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丽文,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沈庆周,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利与被告连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利以欲与被告连丽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利撤回对被告连丽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黄顺利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