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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翁香英与祝应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香英,祝应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741号原告:翁香英,农民。被告:祝应富,农民。原告翁香英为与被告祝应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以本金9500元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香英、被告祝应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向谭根华借款9500元,并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谭根华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归还时间2014年12月31日,如没有归还按二分利息计算,2014年12月31日不还,谭根华有权利拉木头。作证人杨善土黄发水刘善水今借人:祝应富××2014年1月24日”的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另查明,原告翁香英与谭根华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6日,谭根华因故死亡。谭根华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谭太寿(父亲)、张莲青(母亲)、翁香英(妻子)、谭挥慧(长女)、谭超(子)、谭晶(次女),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除翁香英外均放弃了对涉案债权的继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谭根华与被告祝应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谭根华死亡后,原告作为谭根华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借条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并不明确,故其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15年1月1日起算较为合理,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对于被告提出其已归还涉案借款或以谭根华向其收取的办理采伐证的费用抵偿了该借款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应富归还原告翁香英借款9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翁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祝应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