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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金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辉,金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822号原告李永辉,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曾家村2组。被告金斌,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辉与被告金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辉以与被告金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李永辉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