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中山与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山,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肖玉美,王治山,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058号原告刘中山,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2961号。被告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瓦店驻地。被告肖玉美,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治山,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隋峰,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山与被告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肖玉美、王治山、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中山提供的但保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中山名下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中山名下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中山名下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三套。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