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X诉郑XX、王XX、刘XX、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7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李X诉郑XX、王XX、刘XX、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XX、王XX、刘XX、乔X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X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王XX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X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XX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X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张春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