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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良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黄胜章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良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黄胜章,杨玲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4号原告瑞安市良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江头村。法定代表人姜良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飞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上垟村。法定代表人何如雷。被告黄胜章。被告杨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良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黄胜章、杨玲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黄胜章、杨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黄胜章、杨玲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849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徐建萍人民 陪 审员 伍恩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