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桂英与张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英,张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03号原告牛桂英,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巧敏,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桂英诉被告张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桂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申请费290元,由原告牛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