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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94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