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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赐建、吴秀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赐建,吴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673号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44号锦绣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简顺德,总经理。被告吴赐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秀华,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赐建(系被告吴秀华的丈夫),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金山镇荆美村石龟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赐建、吴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愿先与被告吴赐建、吴秀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2.5元,由原告福建金弘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宏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