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曹百章与王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百章,王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百章,男,192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留印。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炜,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百章与被上诉人王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曹百章于2015年5月5日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炜赔偿曹百章因曹长印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2446.43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宝民劳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曹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曹百章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曹百章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百章撤回起诉。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劳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70元,减半收取2993.35元,由曹百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