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18号原告刘某(君)。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先政,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曾用名陈若勇)。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