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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18号原告刘某(君)。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先政,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曾用名陈若勇)。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