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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与马鞍山市金鞍物资有限公司、王发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马鞍山市金鞍物资有限公司,王发礼,王发友,汤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史美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发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发礼。被执行人:王发友。被执行人:汤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发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5285.7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