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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文亮与张小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亮,张小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761号原告何文亮。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被告张小明。原告何文亮与被告张小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亮诉称: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共同贷款购买挖掘机并合伙经营。2011年12月25日,原告退伙,经结算,被告张小明欠原告17万元,被告张小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小明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承诺每年给付原告欠款本息3万元,但至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张小明给付原告合伙欠款1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1年12月25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小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原告何文亮与被告张小明共同贷款购买挖掘机并合伙经营,约定平均出资,平均分配利润。2011年12月25日,原告何文亮退伙。经双方结算,挖掘机归被告张小明,外欠的工程款债权和银行欠款均归被告张小明,被告张小明欠原告何文亮17万元,并承诺从2011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小明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并承诺每年给付原告欠款本息不少于3万元,但至今仍分文未付。经原告何文亮催要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欠款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退伙后,经结算,被告张小明欠原告何文亮17万元,并从2011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后被告张小明又承诺每年给付原告欠款本息不少于3万元。但被告张小明仍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给付欠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何文亮要求被告张小明给付欠款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文亮欠款1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1年12月25日起算至相应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张小明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