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董事长。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