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鞍山社区。法定代表人任梅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茉莉花路***号。经营者万伟,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嘉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名存实亡,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万家井建筑工程施工队名存实亡,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2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