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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9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董事长。被申请人:易昌应,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易昌应。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易昌应、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