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民申字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廖运华与廖家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运华,廖家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申字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运华,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家奎,农民。再审申请人廖运华因与被申请人廖家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查终结。廖运华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人因廖家奎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伤,而原判不支持我第三次住院治疗的费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主张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廖运华在第二次治疗痊愈后,再次到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未向法庭提交仍须继续治疗的证据,原判不予支持其诉求正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廖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运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桂刚毅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红